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張淑芬
- 法定代理人林恒毅
- 原告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李福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96號 原 告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恒毅 被 告 李福安(即李姵妏之繼承人) 張秀惠(即李姵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3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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