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陳中順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月嬌、劉興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送達代收人 劉定坤 住○○市○○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 陳怡欣律師 被 告 范月嬌 劉興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羅偉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14年12 月11日114年度重訴字第106號裁定(下稱補正裁定)命其於補正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0萬3,038元,且補正裁定已於114年12月1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補正裁定、本院114年12月17日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然依卷附之本院114年12月23日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 詢表、繳費資料明細(上3者均附於本院卷)之記載,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當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蔡芬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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