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正青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連素雪
蘇莉榛
顏采玲(即顏連平之承受訴訟人)
顏三傑(即顏連平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9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