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7 日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徐慧媚
被告
瀚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游琇瓘
被告
周韋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瀚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應職權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所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3,191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01,924元(見卷第93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277元,因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19,468元,溢繳3,191元,自應退還之,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