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黃俊智、游琇瓘
-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瀚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周韋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徐慧媚 被 告 瀚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游琇瓘 被 告 周韋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瀚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應職權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所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3,191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01,924元(見卷第93頁),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16,277元,因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19,468元,溢繳3,191 元,自應退還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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