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游琇瓘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瀚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周韋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徐慧媚 被 告 瀚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游琇瓘 被 告 周韋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瀚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應職權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所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3,191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01,924元(見卷第93頁),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16,277元,因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19,468元,溢繳3,191 元,自應退還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