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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張珈禎
  •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游琇瓘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瀚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周韋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1號 聲 請 人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徐慧媚 相 對 人即 被 告 瀚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游琇瓘 同上 被 告 周韋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事實及理由欄有關「二、原告主張」中關於「400萬元履約至113年9月12日」記載,應更正為「400萬元履約至113年8月26日」;有關「第四項」中關於「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記載,應更正為「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有關「第五項」中關於「被告瀚韋公」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瀚韋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所為114年度重訴字第41號之民事判決,有關 事實、理由欄之記載,有主文所述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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