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大州
- 即原告
- 陳彥瑾
- 即原告
- 吳碧容
- 即原告
- 謝月娥
- 即原告
- 朱少廷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豐鑫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進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重訴字第49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53,911元(130,781+196,172+196,172+65,393+65,393=653,91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