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6號
- 聲請人
- 張煜鑫即張寶慈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1
4年度司催字第18號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3月28日
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
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3月2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
業於114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
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6ND-0627583-7 1 1000 002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6ND-0640293-2 1 1000 003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Z-1215253-4 1 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