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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6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黃思惠

聲請人
張煜鑫即張寶慈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1
    4年度司催字第18號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3月28日
    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
    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3月2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
    業於114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
    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6ND-0627583-7 1 1000  002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6ND-0640293-2 1 1000  003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Z-1215253-4 1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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