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2號
- 聲 請 人
- 柯維欽即協成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而經本
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
2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權利申報期間已滿,無人依法
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
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
34號裁定之公告資料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4年6月6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同年8月22日具狀為除權判決之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建順煉鋼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苑裡分行 113年9月30日 82,425元 QN7128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