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號
- 聲請人
- 李英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自民國113年6月25日經本院公告於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自113年6月25日公告於網站,本院已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4年3月4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818-7 1 1000 002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819-9 1 1000 003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820-5 1 1000 004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821-7 1 1000 005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822-9 1 1000 006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16-5 1 500 007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567-4 1 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