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張珈禎

                1 14年度除字第60號

聲請人
江昱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二、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號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6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鴻維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7849-8 1 1000  002 鴻維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7850-4 1 1000  003 鴻維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7851-6 1 1000  004 鴻維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7852-8 1 1000  005 鴻維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7853-0 1 1000  006 鴻維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7854-1 1 1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4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