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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36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林嘉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煒晟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起訴應記載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欲請求損害賠償,應載明請求之金額等)。查原告雖具狀提起本件訴訟,除未繳納裁判費外,遍觀該書狀,未具體說明訴之聲明,原告應補正之。

二、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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