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4號
- 聲請人
- 顏麗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聯嘉光電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信義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0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嘉光電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16971-0 1 1000 002 聯嘉光電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70-5 1 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