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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9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3 日

聲請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相對人
韓唯甄即韓小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輾轉受讓原債權人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本欲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之通知,惟相對人現設籍於苗栗市戶政事務所,行蹤不明,爰聲請法院就該債權讓與通知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相對人現確仍設籍於苗栗市戶政事務所,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核無誤,足見聲請人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住居所,其就上開意思表示之通知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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