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調字第141號

遷讓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3 日

聲請人
亨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梅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亞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土地等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徵收聲請費。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以115年度補字第1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9日送達,惟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調…」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