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
- 原告
- 劉妍秀
- 訴訟代理人
- 王仁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崇文律師
- 被告
- 劉木祥
- 被告
- 劉銘煙
- 被告
- 劉福財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蘇亦洵律師
- 被告
- 陳劉秀蓮
劉文發
劉秀鳳
劉桂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劉林金花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劉木祥、劉銘煙、陳劉秀蓮、劉文發、劉秀鳳、劉桂軍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劉林金花於民國114年9月13日死亡,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即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又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並無法律規定不得分割,亦無遺囑或契約約定不得分割之情形,惟因兩造無法就遺產分割達成協議,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本於遺產分割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或分割為分別共有。並聲明:被繼承人之遺產請予以分割。
二、被告答辯:
(一)被告劉福財:希望原告按應繼分比例應得之遺產全數換算成取得現金,其餘遺產由被告按應繼分分配或分別共有等語。
(二)被告劉木祥、劉銘煙、陳劉秀蓮、劉文發、劉秀鳳、劉桂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於114年9月13日死亡,留有系爭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即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為證,且為到庭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自明。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原告請求裁判分割以消滅該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即無不合。關於分割方法部分,原告與被告劉福財意見相左,本院審酌:被告劉福財主張如前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系爭遺產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3,025,329元,依應繼分比例,原告可取得1,628,166元價值之遺產,故由原告自遺產中存款部分先取得1,628,166元,其餘遺產由被告各取得1/7,此方式固非無見;然此方法影響原告取得系爭遺產中不動產部分之權利,而不動產之核定價額與市價亦常有出入,在原告明確表示反對之情形下(見本院卷第162頁),對原告未盡公平。是系爭遺產中不動產部分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存款、現金部分則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應較公平適當,且保留兩造日後可就不動產部分再為協商之空間,而為可採。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換算之結果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本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財產所在或名稱 核定範圍及價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1/1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2 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1 同上 3 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1/1 同上 4 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號建物 1/1 同上 5 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號建物 1/1 同上 6 臺灣銀行頭份分行000000000000 3,263元及所生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7 臺灣銀行頭份分行000000000000 2,096元及所生孳息 同上 8 臺灣銀行民生分行000000000000 1,036元及所生孳息 同上 9 臺灣銀行民生分行000000000000 2,096元及所生孳息 同上 1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頭份分行0000000000000 333,886元及所生孳息 同上 1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頭份分行0000000000000 2,950,000元及所生孳息 同上 1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頭份分行0000000000000 1,600,000元及所生孳息 同上 13 華南商業銀行竹南分行000000000000 670元及所生孳息 同上 14 中華郵政公司造橋郵局00000000000000 275,767元及所生孳息 同上 15 苗栗縣頭份市農會珊湖分部00000000000000 3,200元及所生孳息 同上 16 現金 5,948,430元及所生孳息 同上 17 現金-黃金變現 292,950元及所生孳息 同上 附表二: 姓名 應繼分比例 劉木祥 1/8 劉銘煙 1/8 劉福財 1/8 劉妍秀 1/8 陳劉秀蓮 1/8 劉文發 1/8 劉秀鳳 1/8 劉桂軍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