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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陳景筠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秉豐(原名陳嘉豪)
代理人
黃浩章律師(法扶律師)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權人
和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淑
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權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林政杰
債權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應補正資料 1 聲請人自聲請日前2年(民國112年11月19日)迄今名下全部金融帳戶(除兆豐銀行外)存摺封面及之內頁,須補登至最新;或提供包含金融機構印文之交易明細 2 聲請人自聲請日前2年迄今集保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補登至最新;如集保存摺佚失,請自行向集保結算所申請明細 3 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4 聲請人投資事業之統一編號及股權或出資額價值 5 聲請人名下所有車輛(含機車)行照,並敘明車輛價值及相關資料(如二手網站市價資料) 6 聲請人如有其他資產或動產(例如黃金、珠寶、外幣等),請敘明價值並提出相關之照片或證明文件 7 114年10月迄今之各項工作收入(含本俸、加班費、獎金、津貼,且包含兼職、打零工)及相關證明(如:薪資袋、薪資明細、薪轉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雇主開立之在職及薪資證明) 8 聲請人自聲請日前2年起迄今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定期給付,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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