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苗原小字第12號
- 原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矢持健一郎
- 訴訟代理人
- 陳巧姿
- 訴訟代理人
- 莊子賢律師
- 被告
- 盧美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741及自民國115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要旨
一、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14日15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苗栗縣○○市○○路00號前,不慎碰撞停於該路邊由原告所承保,而由訴外人黃浚瑋駕駛之AWM-602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
二、原告於賠付黃浚後代位請求被告給付修車費用,扣除折舊後共新臺幣44,741元(含工資11,152元、烤漆33,359元、折舊後零件230元)為有理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