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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苗原小字第1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告
盧美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741及自民國115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要旨

一、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14日15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苗栗縣○○市○○路00號前,不慎碰撞停於該路邊由原告所承保,而由訴外人黃浚瑋駕駛之AWM-602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

二、原告於賠付黃浚後代位請求被告給付修車費用,扣除折舊後共新臺幣44,741元(含工資11,152元、烤漆33,359元、折舊後零件230元)為有理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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