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苗小字第28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思惠

原告
張峻愷
被告
李龔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207號),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知悉一般人蒐取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徑,常係為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之需要,以便利收受並提領贓款,俾於提領後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而預見提供自己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他人有將之用於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可能,竟仍於民國113年4月20日14時2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皇后門市,將其申辦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寄予通訊軟體LINE暱稱「靜靜-等待」之人使用。嗣「靜靜-等待」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系爭帳戶後,向原告佯稱可至博弈網站博弈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3年4月25日20時9分許,匯款新臺幣3萬元至系爭帳戶,旋遭提領一空,而受有財產上損害等情,業據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金訴字第65號判決有罪在案,並據本院調取該卷宗核閱無訛,足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前開損害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苗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