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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苗小字第315號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李昆儒

原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訴訟代理人
姜宥芯
訴訟代理人
張庭茹
被告
LACSARUM LORENA NARCIS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8860元,及其中新臺幣6萬2600元自民國115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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