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苗小字第357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施懷
- 被告
- 塗至道即範時尚插畫經紀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5661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