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苗小字第84號
- 原告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漢
- 訴訟代理人
- 鍾彥隆
- 被告
- 蘇瑞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483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被告駕駛6732-D5車號自小客車於民國112年11月6日7時9分,在苗栗縣○○鄉○○00000號旁停車場內,倒車時不慎碰撞到停放停車場內之訴外人張家豪所有BLM-8639號自小客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及第196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第216條第1項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零件折舊之金額新臺幣18,483元(計算詳如附表),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福基派出所函送肇事資料、汽車保險理賠資料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行照影本、估價單、車輛受損照片為證,堪信為真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工資:3,911元
(二)零件:17,580元;折舊後零件:5,063元
出廠日期:110年3月 (卷25頁)
肇事日期:112年11月6日 (卷55頁)
使用年限:2年9月
使用年限未超過5年,故以千分之369計算,計算式如
下:
第1年折舊值 17,580×0.369=6,48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7,580-6,487=11,093
第2年折舊值 11,093×0.369=4,09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1,093-4,093=7,000
第3年折舊值 7,000×0.369×(9/12)=1,937
第3年折舊後價值 7,000-1,937=5,063
(三)烤漆:9,509元
(四)折舊後可請求之總金額:18,483元
計算方式:工資3,911元+折舊後零件5,063元+烤漆9,
509元=18,4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