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苗簡字第53號
- 原告
- 蕭國清
- 被告
- 有利綠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歆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3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