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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2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苗栗縣後龍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子琴
被告
江冠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811萬9,2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9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9,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佑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原告主張之利息、違約金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支付命令聲請日之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 1,800萬元 1 利息 1,800萬元 115年1月18日 115年3月30日 (72/365) 3.0530% 10萬8,402.41元  2 違約金 1,800萬元 115年1月18日 115年3月30日 (72/365) 0.3053% 1萬840.24元  小計       11萬9,242.65元 合計        1,811萬9,2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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