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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37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苗栗縣立竹南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郭芳江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3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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