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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37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陳雅玲
被告
楊倉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525元(計算式:本金20,000元+附表所示利息1,525元+違約金40,000元=61,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靜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20,000元 114年10月21日 115年4月12日 (174/365) 16% 1,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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