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394號
- 原告
-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政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承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9,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70元。
二、被告楊承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