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549號
- 原告
- 苗栗縣大湖儲蓄互助社
- 法定代理人
- 傅顯榮
- 被告
- 徐尉淵
葉宇鋒
詹佳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2萬2,6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59萬7,500元 1 利息 59萬7,500元 112年11月30日 115年3月25日 2+116/365 7.8% 10萬8,021元 2 違約金 59萬7,500元 112年10月13日 115年3月25日 2+164/365 1.17% 1萬7,123元 小計 12萬5,144元 合計 72萬2,6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