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565號
- 原告
- 陳宇澄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怡瑄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4,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
二、本件車禍案件之報案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156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怡瑄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4,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
二、本件車禍案件之報案相關資料。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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