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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56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陳宇澄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怡瑄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4,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

二、本件車禍案件之報案相關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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