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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756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八八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子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奕興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享有之客觀利益價額為何?若有相關事證並提出之。

二、被告陳奕興、林錦蘭、李銀効、李健維、黃士哲、翁育芬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提出立昇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及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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