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49號
- 原告
- 程石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內,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陳報請求返還房屋即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路000巷00號」房屋之現值為多少元。
二、前曾命原告提出被告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惟未獲補正,原告應提出被告楊小翠、呂鎮宇、呂昱萱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64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內,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陳報請求返還房屋即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路000巷00號」房屋之現值為多少元。
二、前曾命原告提出被告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惟未獲補正,原告應提出被告楊小翠、呂鎮宇、呂昱萱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