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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49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程石得
被告
楊小翠

呂鎮宇

呂昱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路0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經原告陳報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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