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43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朱采湉
- 被告
- 仁親銅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彭慶祥
- 被告
- 林紫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415,2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0,996元,原告僅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500 元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570,496元,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16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各1 份附卷可憑,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