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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字第10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賴映岑

聲請人
謝政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秀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秀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5年度苗簡字第229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賴映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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