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字第10號
- 聲請人
- 謝政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秀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秀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5年度苗簡字第229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