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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9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980號

債權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務人
林珈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23,502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違約金2,350元及滯納金2,700元。

㈡26,653元,及自11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違約金2,665元及滯納金2,700元。

㈢5,652元,及自114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違約金565元及滯納金9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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