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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40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007號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曾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2,233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曾淑華於民國99年12月0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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