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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43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393號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務人
徐文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1,253元,及其中新臺幣79,772元自民國115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文亮於102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5年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1,253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18,185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61,587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301元整及違約金18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9,772元自115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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