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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44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401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羅雅婷

劉瑞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570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羅雅婷於民國(下同)101年就讀國立聯合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劉瑞枝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3,189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6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5年05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8,570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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