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法字第2號
- 聲請人
- 傅兆楨即財團法人慈孝教育事務基金會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財團法人慈孝教育事務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呈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由
一、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2項定有明文。按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又依同法第92條、第93條規定,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文。又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屬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且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已否完成「合法清算」(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意旨參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慈孝教育事務基金會之清算人,今已依法完成清算,爰向本院聲報清算程序完結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由本院以113年度法字第13號裁定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而查,聲請人業已進行3次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程序,有聲請人所提民國114年10月23日、24日、25日之自由時報全國版公告等在卷可稽;又相對人董事會亦已於115年2月5日審查並承認聲請人於同日所製作之相對人清算期內收支表、財產清冊及資產負債表等情,有上開表冊及相對人第2屆第2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在卷可稽,是堪認聲請人聲報相對人清算完結,其形式上已合於前揭法律規定。復以,尚查無其他事證可資證明相對人之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足見聲請人業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完畢甚明。承上,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應准予備查。又向法院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在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僅屬備案性質,法院准予備查,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公司是否清算完結,仍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不以法院之備案為依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意旨參照),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