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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陳景筠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蔡易展
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法扶律師)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權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權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債權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應補正資料 1 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包含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PLR1〉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PLR2〉)正本 2 聲請人自聲請日前2年(民國113年4月29日)迄今名下全部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及之內頁,須補登至最新;或提供包含金融機構印文之交易明細。 3 聲請人自聲請日前2年迄今集保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補登至最新;如集保存摺佚失,請自行向集保結算所申請明細 4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投保資料,並提出查詢結果回覆書。如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保單,並應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 5 聲請人投資事業之統一編號及股權或出資額價值 6 聲請人名下所有車輛(含機車)行照,並敘明車輛價值及相關資料(如二手網站市價資料) 7 聲請人如有其他資產或動產(例如黃金、珠寶、外幣等),請敘明價值並提出相關之照片或證明文件 8 聲請日前2年迄今之各項工作收入(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且包含兼職、打零工)及相關證明(如:薪資袋、薪資明細、薪轉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雇主開立之在職及薪資證明),並應逐一說明歷次工作之內容(含:雇主名稱及聯絡方式、工作地點、所屬單位名稱及職稱、職務內容、每月工作日數及每日工作時數、任職期間) 9 受扶養對象之全國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3年度、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10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自聲請日前2年起迄今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國民年金、退休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定期給付,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1 聲請人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7號裁定認可108年11月21日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是否已履行完畢? 12 聲請人是否曾依消債條例第151條協商成立?若有,則請提出下列說明並檢附相關資料: ⒈成立協商之協議書或筆錄(如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或辦理機構申請補發)。 ⒉履行期間、每月應清償之金額。 ⒊歷次實際清償之日期、金額。 ⒋毀諾時間,及說明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收入若干?因何原因毀諾?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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