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陳昰裕
- 代理人
- 張家萍律師(法扶律師)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
- 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債權人
-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司政
- 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水義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債權人
-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念華
- 債權人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陳昰裕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免責而確定在案,爰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