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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李昆儒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昰裕
代理人
張家萍律師(法扶律師)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陳昰裕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免責而確定在案,爰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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