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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

聲請免責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陳中順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徐文斌
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黃浩章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代理人
林益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崇儀
送達代收人
王姍姍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代收人
李賢慧 指定送達處所:南港○○○0000○○○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送達代收人
宗雨潔 指定送達處所:板橋莒光○○○0○000○○○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蔡明順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送達代收人
鄭明輝 住○○市○區○○路000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至0樓、0至00樓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徐文斌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又債務人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債務人於清算程序後,原則上應予免責,例外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或第134條之情形,始不予免責。債務人係因有第133條之情形,而裁定不予免責,其於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於債務人依同條例第141條規定再次聲請免責時,法院即應裁定予以免責,並無裁量之餘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清算程序終結後,因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但無同條例第134條事由),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嗣伊已繼續清償各債權人如附表編號H欄所示金額,爰依同條例第141條或第142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上揭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各債權人陳報屬實(本院卷第113、115、121、126、131、133、135、139、143、145頁),並有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本院卷第29至35頁)及確定證明書(稿)(消債職聲免卷第160頁)各1份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又附表編號1所示債權人固陳稱:因聲請人所謂還款實際上是第三人即聲請人之母代償,而非來自聲請人繼續工作之收入,因此聲請人應不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規定免責等語(本院卷第143頁)。觀諸卷內附表編號1之H欄之匯款單據(本院卷第37頁),其上之匯款人雖是記載林桂英,而非聲請人,但林桂英究竟是替聲請人清償債務,抑或受聲請人委託而代匯款與附表編號1所示債權人,並未見附表編號1所示債權人提出相關事證,且縱林桂英是基於親情因素而願意替聲請人償還債務,聲請人以無償取得之財物去清償自身債務,亦屬積極處理自身債務之表現,應不生債權人所認違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規定問題。

㈡綜上,本件聲請人前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既繼續清償各債權人如附表編號H欄所示金額,則普通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已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之受償額均達按其債權比例應受分配之金額。又聲請人前非因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所定各款事由而為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不予免責,同前所述,是本院無庸考量本件聲請有無同時符合同條例第142條所定免責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免責,依上揭法律規定及說明,乃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依本院民國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附表登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新臺幣) (A) 債權比例 (B) 清算程序已受分配金額 (C) 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 例第133條所定各債權人應受分配 額(D)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規定應繼續清償數額(E)(E=D-C)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所定各債權人應受分配額(債權額百分之二十)(F)(F=A×20%) 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 142條規定 應繼續清償 數額(G)G=(F-C) 已實際清償金額(H) 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91,162 6.2601% 1,341 7,720 6,379 158,232 156,891 156,891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6,210 2.1855% 468  2,695 2,227 55,242 54,774 54,774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843,358 46.2360% 9,907 57,021 47,114 1,168,672 1,158,765 800,000(雙方合意以800,000元結清全部債務) 4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76,113 5.3498% 1,146 6,598 5,452 135,223 134,077 134,077 5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9,046 6.2434% 1,338 7,700 6,362 157,809 156,471 156,471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64,024 4.4629% 956 5,504 4,548 112,805 111,849 111,849 7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78,839 10.1189% 2,168 12,479 10,311 255,768 253,600 253,600 8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698,318 13.4381% 2,879 16,573 13,694 339,664 336,785 336,785 9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163 0.8084% 173 997 824 20,433 20,260 20,433 10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18,893 4.8970% 1,050 6,039 4,989 123,779 122,729 122,729 總計  12,638,126  21,426  123,326 101,900 2,527,627 2,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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