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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苗小字第17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陳秋錦

原告
楊文惠
被告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之訴訟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之事務所係設在臺北市中山區,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5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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