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苗小字第284號
- 原告
- 張峻愷
- 被告
- 李龔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207號),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知悉一般人蒐取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徑,常係為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之需要,以便利收受並提領贓款,俾於提領後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而預見提供自己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他人有將之用於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可能,竟仍於民國113年4月20日14時2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皇后門市,將其申辦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寄予通訊軟體LINE暱稱「靜靜-等待」之人使用。嗣「靜靜-等待」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系爭帳戶後,向原告佯稱可至博弈網站博弈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3年4月25日20時9分許,匯款新臺幣3萬元至系爭帳戶,旋遭提領一空,而受有財產上損害等情,業據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金訴字第65號判決有罪在案,並據本院調取該卷宗核閱無訛,足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前開損害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