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苗小字第311號
- 原告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堯
- 被告
- 張雨昕即張德淦之繼承人
- 兼法定代理人
- 謝冬玲即張德淦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德淦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627元,及其中29,159元自民國115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德淦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德淦之遺產範圍內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