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苗小字第315號
- 原告
-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丘家秉
- 訴訟代理人
- 姜宥芯
- 訴訟代理人
- 張庭茹
- 被告
- LACSARUM LORENA NARCIS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8860元,及其中新臺幣6萬2600元自民國115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