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苗小字第343號
- 原告
- 蘇淑薇
- 被告
- 駱世翰即駱思澔即駱世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苗小字第34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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