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苗小字第364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謝青樺
- 被告
- 廖運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164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0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