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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苗簡聲字第3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顏苾涵張淑芬賴映岑

聲請人
徵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少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就本院114年度苗簡字第497號民事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顏苾涵

                  法 官 張淑芬

                  法 官 賴映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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