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56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柯柏實
訴訟代理人
羅芙怡
被告
劉錦源

劉淑珍

劉晉瑀

被代位人 劉鈞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性質雖有不同,惟於繼承關係中仍有應繼分比例此一「潛在之應有部分」,以供得知其對公同共有財產所享有之權利分配比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上與分別共有並無不同。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參照)。查原告主張代位債務人劉鈞源請求分割其繼承之公同共有物,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代位劉鈞源起訴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268,2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59元,扣除前繳2,020元,尚應補繳14,33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苗栗縣苗栗市為公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權利範圍 被代位人應繼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454地號土地 156.67 31,000元 1/1 1/4 1,214,193元 2 45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216,400元  1/1  54,100元 合計      1,268,293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