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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9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何恭炤
被告
邱鈞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遷讓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068,650元;又請求被告給付174,000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3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5月24日)之金額16,000元(計算式:每月40,000元×12/30=16,000元),應併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58,650元(計算式:1,068,650元+174,000元+16,000元=1,258,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標的 (苗栗縣獅潭鄉獅潭段新店小段) 面積 (㎡) 公告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285地號土地 548 360元 1/1 197,280元 2 285-1地號土地 302 360元  108,720元 3 286地號土地 617 270元  166,590元 4 286-1地號土地 537 360元  193,320元 5 141-9地號土地 649 360元  233,640元 6 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0鄰○○○0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169,100元   169,100元 合 計     1,068,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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