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97號
- 原告
- 何恭炤
- 被告
- 邱鈞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遷讓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068,650元;又請求被告給付174,000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3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5月24日)之金額16,000元(計算式:每月40,000元×12/30=16,000元),應併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58,650元(計算式:1,068,650元+174,000元+16,000元=1,258,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標的 (苗栗縣獅潭鄉獅潭段新店小段) 面積 (㎡) 公告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285地號土地 548 360元 1/1 197,280元 2 285-1地號土地 302 360元 108,720元 3 286地號土地 617 270元 166,590元 4 286-1地號土地 537 360元 193,320元 5 141-9地號土地 649 360元 233,640元 6 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0鄰○○○0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169,100元 169,100元 合 計 1,068,650元